四川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923执保85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58年10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申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19)川1923财保9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在执行中查明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85、中国建设银行51001458208051567979_1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22×××85账户内存款9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51001458208051567979_1账户内存款9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苟鹏浒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孙成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