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81执20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七里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新华路中段西侧新华坊1栋2单元5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00000元。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该案在执行中于2020年3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京KZ2066号车(未实际扣押),又于2020年3月20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江油市3号1-4楼1号房产。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起通过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本院又通过江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本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200000元。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进行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约谈申请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781执20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书面申请续行查封。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强
审判员肖扬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