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781执2078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街道七里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新华路中段西侧新华坊1栋2单元5楼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62年6月15日,四川省江油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2017)川0781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油市纳海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30156元(其中本金1200000元,案件受理费15600元,执行费14556元,未含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收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