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海中科远豪锶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01民初2490号之一
原告: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新南路93号附6号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064330308H。
法定代表人:谢良福,总经理,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玲,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全,男,1993年6月28日生,汉族,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中科远豪锶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经济开发区商业街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MA752XFN9W。
法定代表人:王菊芬,总经理。
原告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中科远豪锶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14.8元,实际收取2900元,由原告四川利福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孙俢乙
审 判 员 王爱忠
审 判 员 高 滔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赵 娜
书 记 员 何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