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1执保40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7008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8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刚以其自有的川W×××××号中兴牌皮卡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8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0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