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1执保40号
申请人:***,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7008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与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刚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88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刚以其自有的川W×××××号中兴牌皮卡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8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408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