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1821号
原告: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轻纺产业园鑫鸿大楼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0UE5E。
法定代表人:谢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桂兴镇桂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345775151K。
法定代表人:张宗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冬梅,四川圣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6层16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23370081B。
法定代表人:周智慧。
原告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宝根物流有限公司、广安市金坤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肖 波
人民陪审员  谢贵川
人民陪审员  李发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