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422民初163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3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盐边县。
委托代理人:何江,木里藏族自治县法律援助办公室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湖畔路南段356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蜀金路1号3栋16层1606号。
法定代表人:周智慧。
被告:李扎西,案涉工程具体承包人及施工人。(原告未提供具体信息)
被告:杨文波,男,汉族,1967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米易县。
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四川尚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扎西、杨文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向开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向开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