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21民初3678号
原告:杜作林,男,1964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利,四川恒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明超,男,1971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玄滩镇玄毗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14466567J。
法定代表人:朱涛。
原告杜作林与被告温明超、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杜作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杜作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叶小容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胜漪
书 记 员 李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