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街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13号恒星商苑3幢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街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13号恒星商苑3幢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