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街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13号恒星商苑3幢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毗街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跃进路北段113号恒星商苑3幢4层2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睿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四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四川万事顺通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谌 臻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