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81民初1588号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华龙街道办事处碑山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玄毗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铭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华蓥市金汇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