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2726民初2134号
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尚华明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71812F。
法定代表人:舒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苟**,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贞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6337384345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独秀峰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冉璐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