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03民初3860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黄许镇镇江林村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236RT14。
法定代表人:周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长凯,四川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双河村黄岩组(尚华明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309471812F。
法定代表人:舒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域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78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3698元,由原告四川中信达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林小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温 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