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璧山区昌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某某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1342号
原告:璧山区昌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服装城兴旺正街4号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5XFAFD72。
经营者:***,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善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1段194号1栋16层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MA61Y05E07。
法定代表人:**。
被告:**周,男,196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区昌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区昌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昌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昌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7.1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璧山区昌武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