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与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968号

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1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5PH10。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杰,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丹,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1栋16层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E07。

法定代表人:李发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男,汉族,生于1977年4月17日,住四川省三台县,系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627元,由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兴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