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杰阳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157号
申请保全人:德阳市杰阳商贸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5Q9P16E。
法定代表人:陈陶花
被保全人: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E07。
法定代表人:李发斌
被保全人:徐德全,男性,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
申请人德阳市杰阳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徐德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2)川0603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3月14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城华西银行成都武候支行1702××××0617账户存款2448711.26元,实际冻结167464.59元,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金河支行5100××××1408账户存款2281246.67元,实际冻结146085.81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叙永县支行9510××××8904账户存款2135160.86元,实际冻结6016.12元,冻结被申请人徐德全在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双流西南航空港支行4402××××0952账户存款2129144.74元,实际冻结101.16元,在四川南部农村商业银行公司营业部6214××××4719账户存款2129144.74元,实际冻结100.36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川0603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泠玲(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