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21民初5014号
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白庙镇黄莲桥村17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MA62B5PH10。
法定代表人:杨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文杰、廖丹,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194号1栋16层16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MA61Y05E07。
法定代表人:李发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生于1970年11月5日,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岳池县银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兴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