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81民初280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7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涛,苍溪县汉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发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双,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峰,阆中市保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
原告***诉被告四川美丽平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2021年1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伏 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严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