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执保331号
申请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2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3,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申请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3,2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李东飞
书记员  赵 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