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民初3874号
原告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诚投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都三联花木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三方协议书》。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011元,本院依法予以免交。
审判员 周 毅
书记员 罗艺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