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921执769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安福杰18号万达公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9912391E。
法定代表人:胥立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经济区花园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663701X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921民初22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通过传统查控、现场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四川天太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遂宁市蓬溪县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位于遂宁市蓬溪县、遂宁市船山区、都江堰市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所有的宝马牌汽车一辆。上述财产均系轮候查封,无处置权,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等信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
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杰
审判员 唐 权
审判员 文国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冯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