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5711号
原告: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安福街18号万达公寓。
法定代表人:胥立忠,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泽兵,北京颐合中鸿(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大川巷9号安顺公寓六楼。
负责人:李洪亮,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陈 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