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1执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安福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