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3221执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安福街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27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被执行人: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四段26层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四川信立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铭旌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人民币134300元及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1915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的相应银行存款。 三、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