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99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南帝都***街巴二中校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