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999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县。
被告:四川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南帝都***街巴二中校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天行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所作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