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财保355号
申请保全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刘真因买卖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的财产在价值132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申请保全人以其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刘真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13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武汉兴诚海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附:财产线索(见清单)。
审判员  王进新
书记员  梅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