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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柏泉街道办事处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252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柏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2K28017600A。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商业会所2-001号商铺(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954017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柏泉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