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2526号
原告:***,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柏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柏泉农场场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0112K28017600A。
法定代表人:***,主任。
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商业会所2-001号商铺(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69540172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政府柏泉街道办事处、第三人****建设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