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武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商业会所2-001号商铺(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2022)***字第00000044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为东西湖区,为统筹执行需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委员会(2022)***字第000000441号裁决书执行一案由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锦 书 记 员 李 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