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621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商业会所**商铺(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