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亭宇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12民初6216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万科四季花城商业会所**商铺(1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诺亚(东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肖焕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