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9855号
原告:黄匆,男,199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时兵,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3号华科创业中心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黄匆与被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匆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黄匆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顾 郁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