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9474号 原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3号华科创业中心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 原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服仲裁裁决,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亦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已立案,案号为(2023)沪0120民初9420号。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23)沪0120民初9420号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3)沪0120民初9420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