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8004号
原告:天津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馨苑新城3-4-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3号华科创业中心1201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天津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以被告已将欠付的造价咨询服务报酬支付给原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天津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