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诉前调确52号 申请人: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中山西路1602号11层01、05-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申请人: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3号华科创业中心12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千千,女,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服务合同纠纷,于2023年9月22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应向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服务合同款项73,006.5元,具体还款金额、日期见下表: 期数支付日期款项类型支付金额(元) 一2023/10/15合同款24,335.5 二2023/11/10合同款24,335.5 三2023/12/10合同款24,335.5 若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违反本协议未按时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的,则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未支付款项,并加付以全部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自逾期之日至实际偿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同时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全部未支付款项及加付的逾期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上海恒顺旅行(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天友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经上海市黄浦大公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