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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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43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4年0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四明东路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3020895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03MF092550X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03民初3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596884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3686元、执行费28368.84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要求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未能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存款2123115.14元,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申请执行费后,尚有2086168.14元可供分配。因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系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且涉案新村建设2号地块一期工程存在多个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并已进入执行,故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对前述款项制作分配方案;申请执行人***、案外人应成君对此不服,分别提出了执行异议,目前尚在审查之中。另本案冻结的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质量保证金已部分到期,但尚待上述异议审查结果作进一步处理,目前暂不具备执行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等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暂无他财产线索可以提供,本案执行情况已经合议庭审查核实。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履行了责任,相应款项分配尚在异议处理之中;且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203执4313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或本案继续执行条件成就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炯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