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45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93020895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四明东路1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2330203MF092550XP,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为与被执行人浙江它山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鄞江镇东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浙0203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2568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还款方式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约定债务清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455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毛建军 审判员**炯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