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25民初2548号
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藕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0749461498。
法定代表人:党敏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588号财富中心2号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793039932Y。
法定代表人:何铁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能建华东润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4月19日,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元,由原告宁波欧隆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曹赛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周 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