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223-1号
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先花,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晋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以冻结金额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账户为10173101030000001XXXX的903.33元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五龙口分社账户为101731010300000010379的903.33元的冻结。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