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202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杨先花,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告***,女,1985年8月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晋源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我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4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方占军名下位于大同市城区武定北路西侧复地紫城X-X座XX层X单元XX号商品房住宅一套、山西丰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晋B79XXX、晋B79XXX程力威牌洒水车两辆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太原市逸海云栖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1470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