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上源和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7民初2636号

原告:山西上源和铝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北京天驰君泰(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2。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上源和铝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上源和铝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西上源和铝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建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武伟强

书记员 高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