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02民初4647号
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乌金山镇东沙沟村。
法定代表人:马飞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冀鹏晓,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涵,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寺街。
法定代表人:李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21元,减半收取14610.5元,由原告***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爱莲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古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