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韩城市祥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581民初1030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04月26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继芳,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萍,陕西省韩城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生于1970年05月19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涛,男,生于1984年10月11日,汉族,住陕西省韩城市,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4417。
被告: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6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207。
法定代表人:李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韩城市祥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康**虎,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与**、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韩城市祥凯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6元,减半收取6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   建   彤
人民陪审员    雷 吾 兴
人民陪审员    陈 玉 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李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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