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8)晋0428民督2号
申请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保利,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7年3月20日与被申请人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对方在施工完成后,一个月内付清全部商砼款。被申请人从2017年3月24日到2017年4月26日止,共使用1107925.5元商砼。到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支付200000元商砼款,余款907925.5元迟迟未支付。故申请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法院发出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申请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剩余的907925.5元商砼款。为此,申请人提供了商品混凝土供应及机械施工合同一份,对账函一份予以证明。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长子县诚建商砼有限公司商砼款907925.5元。
申请费4293元,由被申请人山西烽运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