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1102执186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
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上安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吴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上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上安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山西锦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2549元、执行费13425元。共计1115974元。但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上安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吕梁市离石区西属巴街道办事处上安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11159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福明
二O二O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晋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