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晋1002民初4190号
原告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工业园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即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山西近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西省太原市。
原告临汾市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丰钢构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丰钢构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丰钢构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1162.36元及自2016年12月22日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按月息1.5%计算);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被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原告申请借款,用于归还晋商银行的利息,约定借款利息按月息1.5%计算。12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供的晋商银行账户汇入了71162.36元。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推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被告***因要归还银行利息向原告提出借款。2016年12月21日的借款借据显示:借款人***,借款金额80000元,借款月息1.5%,借款事由为还晋商银行利息。经原告法定代表人***签署准借意见后,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在借款栏处签名并捺印。次日,原告法定代表人从自己×××卡(账)号将71162.36元汇入被告指定的×××的银行卡(账)号。因被告未能还款,为此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因归还银行借款利息向原告天丰钢构公司借款71162.36元,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银行汇款电子回单、***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139XX****XX)在卷佐证。被告拒绝对原告起诉事实和理由提出答辩意见,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对该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约定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借款71162.36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12月22日起之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的月息1.5%的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56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