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北京巨星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翁法执字第3952-7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尧庙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卫星,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翁法执字第395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5月30日追加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因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未履行(2013)翁民初字第1485号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有房屋及院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北京巨星物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土桥村的房屋及院落的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2.扣押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武
审判员那日苏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