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翁法执字第3952-5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赤峰京铜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筠,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翁民初字第1485号民事调解书(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0日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赤峰京铜铜业有限公司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有办公用房、生产车间及院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将被执行人赤峰京铜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的办公用房及生产车间予以查封。
2.将被执行人赤峰京铜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在翁牛特旗乌丹镇玉龙工业园区的院落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武
审判员那日苏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