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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琼9023执恢10号
申请执行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115号水工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事员。
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农科所一带(美造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事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以(2017)琼9023执39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预查封了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美造路美鳌花园项目3号楼2703号房(面积110.12㎡)。现因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澄迈县老城镇美造路美鳌花园项目3号楼2703号房(面积110.12㎡)的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琳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温健
书记员*驰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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