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

申请执行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9023执3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红城湖路115号水工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市生产资料公司宿舍。
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老城镇白莲农科所一带(美造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与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3民初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支付工程款750000元及违约金28335元(违约金从2016年6月20日起以未清偿工程款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一年期一般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2017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处于执行和解履行期限为由,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海南隆德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琼9023执3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夏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迎风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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