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武汉市德玛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9806号
原告: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民安大厦B-15D。
法定代表人:田国忠,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咏梅,女,197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爱军,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武汉市德玛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黄陂区滠口街冯树岭村环湖路**汉北首府********/div>
法定代表人:高斌。
原告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德玛格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原告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三联自控成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文朝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