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08民初***00号
原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圣灯乡长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北园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68.0元,减半收取计1434.0元,由原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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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杨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