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8民初344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6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明炬(龙泉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圣灯乡长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3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正涛通风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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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